活動名稱 ﹡ |
新建教師宿舍申請及分配案 |
參加對象﹡ |
本校編制內教師 |
活動地點﹡ |
無 |
活動日期﹡ |
開始:2015/01/15 00:00:00
結束:2015/02/24 00:00:00 |
報名期間﹡ |
開始:2015/01/15 00:00:00
結束:2015/02/23 23:59:00 |
錄取名額﹡ |
400人 |
備取名額﹡ |
0人 |
繳交費用﹡ |
NT$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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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單位﹡ |
總務處保管組 |
協辦單位 |
... |
活動說明 |
一、新建教師宿舍分配申請期間104年1月15日至104年2月23日止,逾申請期限不受理。 二、以103年12月31日之資料為計分標準。 三、有關老師的到職日期、年資、薪額、有無留職停薪等資料,保管組彙整後請人事室統一提供。 四、填表前請先至保管組網站(網址: http://property.web.ym.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5 ) 詳閱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及管理要點、新建宿舍配住作業程序、管理維護規範等相關資料,以維個人權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住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配偶已配有公家宿舍(包括軍眷宿舍)、或配偶在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服務(單一薪給制)。 (二)曾配住職務宿舍,因違規使用遭收回者。 (三)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四)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五)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第(二)款第3至5目情形之一者,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二)款第3目情形者,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簽經校長核准後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六、多房間職務宿舍分(調)配之計點辦法: (一)薪額每五元為一點:保管組根據人事室資料,以分配公告前1個月最後1日(即103年12月31日)之資料為計分標準,如有更動,申請人得持憑證件向保管組辦理變更點數。 (二)年資: 1.保管組根據人事室資料,以到職之日起至分配公告前1個月最後1日(即103年12月31日)計算,每滿三個月為一點,服務年資滿十年者,第十一年開始每滿二個月為一點。 2.如年資中斷者,其前後在本校任職的年資,得合併計算。 3.合聘教師,改在本校支薪者,其不在本校支薪時之合聘年資不予計算。 4.客座教師在本校客座期間之年資得予計點。 5.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計算點數。 (三)其他項目請參照下頁的表格。 七、申請期間屆滿後,保管組進行點數排序,將通知可能得配的老師,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書面宿舍借用申請單、戶籍資料、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申請人之戶內成員有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申請書所列眷屬有非位於臺北市、新北市之自有住宅或在全國均無自有住宅者,請至財政部國稅局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近1個月內有效),申請人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者,則不予加計點數。 八、如有資料不實情形,部分將視情形停止詢配權利3次,請老師於提交前審慎檢查資料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九、積分排序後保管組將召開宿舍分配暨管理委員會,於確認得配名冊後公告得配人員、備取人員名冊、宿舍參觀時間及宿舍公開選配日期、時間及地點。 |
有無附件﹡ |
附加檔案『4495.pdf』(請先詳閱附檔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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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限制﹡ |
0人 (每個家庭最多報名人數) |
填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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