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名稱 ﹡ |
新建教師宿舍第2次申請及分配案 |
參加對象﹡ |
本校編制內具博士學位之研究人員及教師 |
活動地點﹡ |
無 |
活動日期﹡ |
開始:2015/05/11 00:00:00
結束:2015/06/15 23:59:00 |
報名期間﹡ |
開始:2015/05/11 00:00:00
結束:2015/06/15 23:59:00 |
錄取名額﹡ |
150人 |
備取名額﹡ |
0人 |
繳交費用﹡ |
NT$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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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單位﹡ |
總務處保管組 |
協辦單位 |
... |
活動說明 |
一、新建教師宿舍分配申請期間104年5月11日至104年6月15日止,逾申請期限不受理。
二、以104年4月30日之資料為計分標準。
三、有關老師的到職日期、年資、薪額、有無留職停薪等資料,保管組彙整後請人事室統一提供。
四、填表前請先至保管組網站(網址: http://property.web.ym.edu.tw/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5 )詳閱本校教職員宿舍分配及管理要點、新建宿舍第2次配住作業程序、管理維護規範等相關資料,以維個人權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住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配偶已配有公家宿舍(包括軍眷宿舍)、或配偶在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服務(單一薪給制)。 (二)曾配住職務宿舍,因違規使用遭收回者。 (三)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四)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五)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簽經校長核准後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或於宿舍公告受理期間內出具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已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證明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逾期則不予受理。
六、多房間職務宿舍分(調)配之計點辦法: (一)薪額每五元為一點:保管組根據人事室資料,以分配公告前1個月最後1日(即104年4月30日)之資料為計分標準,如有更動,申請人得持憑證件向保管組辦理變更點數。 (二)年資: 1.保管組根據人事室資料,以到職之日起至分配公告前1個月最後1日(即104年4月30日)計算,每滿三個月為一點,服務年資滿十年者,第十一年開始每滿二個月為一點。 2.如年資中斷者,其前後在本校任職的年資,得合併計算。 3.合聘教師,改在本校支薪者,其不在本校支薪時之合聘年資不予計算。 4.客座教師在本校客座期間之年資得予計點。 5.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計算點數。 (三)其他項目請參照下頁的表格。
七、申請人應於宿舍公告受理期限內至「校園入口網(輸入帳號、密碼)-校園生活-報名系統」報名,並繳交下列資料,逾期則視為放棄申請: 2.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若申請人之戶內成員有身心障礙者需檢附,若優先選擇配住於附設無障礙專用廁所之宿舍,則限為肢障類別)。 4.醫生開立之證明(若申請人戶內成員有肢體行動不便者並優先選擇配住於附設無障礙專用廁所之宿舍需檢附)。 5.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若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申請書所列眷屬擁有非位於臺北市、新北市之自有住宅或在全國均無自有住宅者,請至稅捐單位申請戶內全部成員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近1個月內有效資料』)。 6.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已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證明(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住宅貸款,已主動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者)。 上開第3點及第5點申請人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者,不予加計點數。
八、如有資料不實情形,部分將視情形停止後續詢配權利3次,請老師於提交前審慎檢查資料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九、積分排序後保管組將召開宿舍分配暨管理委員會,於確認得配名冊後公告得配人員、備取人員名冊、宿舍參觀時間及宿舍公開選配日期、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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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附件﹡ |
附加檔案『4650.pdf』(請先詳閱附檔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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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限制﹡ |
0人 (每個家庭最多報名人數) |
填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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