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名稱 ﹡ |
新進教師宿舍申請及分配案 |
參加對象﹡ |
本校新進編制內教師及具博士學位之研究人員 |
活動地點﹡ |
無 |
活動日期﹡ |
開始:2017/07/10 00:00:00
結束:2017/08/10 00:00:00 |
報名期間﹡ |
開始:2017/07/10 00:00:00
結束:2017/08/10 00:00:00 |
錄取名額﹡ |
30人 |
備取名額﹡ |
0人 |
繳交費用﹡ |
NT$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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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單位﹡ |
總務處保管組 |
協辦單位 |
... |
活動說明 |
一、本次新進教師宿舍分配申請期間106年7月10日至106年8月9日止,逾申請期限不受理。 二、申請對象:新進編制內教師且具有職務宿舍申請資格者,得於起聘前1個月至起聘後1年內,於公告期間內向保管組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同意學校基於教師宿舍分配及管理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含眷屬)所提供姓名、身分證號碼、電話、地址、出生年月日、職業職稱、任職單位、所有財產總歸戶及身心障礙等相關資料;如獲配宿舍,同意承辦單位依規定登錄申請人(含眷屬)相關資料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全國宿舍管理系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住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配偶已配有公家宿舍(包括軍眷宿舍)、或配偶在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服務(單一薪給制)。 (二)曾配住職務宿舍,因違規使用遭收回者。 (三)本人及配偶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四)本人及配偶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五)本人及配偶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第(二)款第3至5目情形之一者,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有前項第(二)款第3目情形者,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簽經校長核准後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申請人及其配偶如已全額繳回曾獲政府輔助住宅貸款補貼利息,並於宿舍公告借用期間,檢附內政部營建署還款證明者,得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 五、申請人應於宿舍公告受理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繳交下列資料,逾期則視為放棄申請或不予加計點數: (一)職務宿舍借用申請單。 (二)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若申請人及其戶內成員有身心障礙擬加計點數者,則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若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申請書所列眷屬擁有非位於臺北市、新北市之自有住宅或在全國均無自有住宅者,請至稅捐單位申請戶內全部成員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近1個月內有效資料』)。 (五)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已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證明(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住宅貸款,已主動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者)。 若申請人或其配偶曾獲政府補貼利息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包含婚前購買或該建物購買後已出售者),擬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請務必於公告期間內檢附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已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證,逾期不受理申請,另請注意償還利息之相關程序耗時20天以上,請儘早提出申請,以避免影響權益。 上開第(三)款及第(四)款申請人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者,不予加計點數。六、如有資料不實情形,部分將視情形停止詢配權利,請於提交前審慎檢查資料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七、積分排序後,保管組將簽請校長同意後依序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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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附件﹡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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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限制﹡ |
0人 (每個家庭最多報名人數) |
填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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